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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大连市室内装修协会 作者:大连市室内装修协会 发布时间:2016-03-21 16:30
  • 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建筑内部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
    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取得《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设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10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建筑业三级以上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4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木工、油漆工、水暖、电工等专业的施工作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以上人员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具。
    (二)乙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5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业三级以上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少于1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木工、油漆工、水暖、电工等专业的施工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以上人员不少于2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具。
    第十条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一)甲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小型装饰工程的施工。
    (二)乙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在40万元以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小型装饰工程的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核准
     
    第十一条 资质申请受理程序:
    (一)首次申请住宅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应从最低乙级资质等级开始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可不受年限限制。
    (二)申请住宅装饰装修甲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建设厅核准实施。
    (三)申请住宅装饰装修乙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核准实施。
    第十二条资质许可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二)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6)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资料;
    (7)施工机具应提供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2)、(4)条所列资料。
     
    2、人员资料
    (1)企业的注册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乙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1)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2)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
    (3)可反映工程情况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等资料。
    4、企业上述附件材料内容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类材料须用彩页分隔,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第十三条资质许可实施程序:
      (一)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中规定的申报受理程序进行申请资质。企业材料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经允许,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进行核对原件,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同时,也应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正式文件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四)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由两名以上专家分别形成审查意见。省建设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评审专家由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中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
    (五)资质许可实行备案制度。由各市建委核准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乙级资质,应在核准资质许可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核准资质许可的决定、企业申报数据上报至省建设厅备案,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制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六)由省建设厅和各市建委实施许可的公告,应在核准资质许可30日内,统一通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管理:
    (一)《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实行全省统一编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资质的批准日期为准。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
    (三)由省建设厅颁发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加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有效。由省辖市建委颁发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加盖省辖市建委公章有效。
    (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收回并销毁,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情况、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下发任命文件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并在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企业任命文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按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补办资质证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办的报告
    (二)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三)在省级及以上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七条资质证书延续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资质证书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文件,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期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5、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资质许可审验与核查: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本地区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二)省建设厅每年度对全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进行审验。审验的时间和工作要求由省建设厅每年度统一部署。对审验不合格的企业,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
    (四)被核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与企业资质及信用相关的全部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不得申请资质。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其资质或进行相应处罚。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